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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机器人运动赛事申办规定

2015年04月09日 09:06 来源:中国素质教育网

本规定中的赛事指中国机器人运动各级各类赛事。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机器人各级各类赛事的管理,规范申请承办程序,制定本规定并在中国素质体育网站公布。

第二条 2012年,国家体育总局将机器人运动正式纳入国家社会体育项目,将其定义为素质体育项目,并于同年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了《中国素质体育机器人运动通用竞赛规则》,为普及开展、广泛开展、规范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与法规保证。并批准建立了中国机器人运动工作委员会(下称工委),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培训教育、资格认证、赛事申办、赛事组织、赛事管理、交流合作等工作。

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借鉴此项运动的规律和特点,总结汲取国际国内的先进经验,秉承奥林匹克精神,制定了中国机器人运动的理念是运动炫科技、智慧赢未来;中国机器人运动的本质是素质教育;中国机器人运动的宗旨是培训高素质专业人才、造就杰出人才。

第四条 申请承办中国机器人各级各类大赛(运动会)具备的基本条件:

(一)申办城市政府高度重视,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,社会各界关注,媒体关注。

(二)可行的政策保证及相应的资金保障、规范的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。

(三)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。

(四)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,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,环境优美,交通方便、城市宜居、城市特色和特点。

(五)为参赛者及有关人员提供良好的食宿、交通等接待条件和工作条件。

(六)满足比赛项目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场地条件。

(七)具有符合竞赛组织工作基本需要的电子信息、网络通讯、电视转播等技术条件;具有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办赛经验。

(八)具有较高的竞技体育水平和广泛的群众体育基础。

第五条 经费

按照工委负责提供赛事专项资金保障和地方自筹为主的原则进行,承办赛事所需举办经费主要由工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筹。

第六条 批准

工委依据中国机器人运动赛事申办程序,收到申办城市的中国机器人赛事申办报告(下称申办报告)后的第五个工作日,由秘书长负责召集有关专家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、工委有关部门召开专项工作会议,论证研究申办城市所提交的申办报告是否可行。对可行的申办报告做出赛事举办的批准决定,并于批准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,通知申办方;若需要整改的,在专项工作会议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,由工委责成赛事管理委员会向申办城市提出整改意见;申办城市收到整改意见后,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整改方案,报至工委赛事管理委员会;工委收到整改方案后,由赛事管理委员会召集专项会议,由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主持,最终做出批准或不批准赛事申办的决定。
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,由中国机器人运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中国机器人运动工作委员会

2013年10月1日